????黃冠 作者文集 ????山東“曹縣帖案”尚未落幕,河南沁陽即出現“翻版”:因在村內散發傳單指控村支書有經濟問題,8名農民經過去年12月和今年6月兩次公訴、審理,均 被判誹謗罪。8名農民再次上訴,此案被發回第三次審理,備受社會關注。 ????涉嫌誹謗,按照我國刑法規定,只有“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”時,才能進入公訴程序。然而,在一些地方,公民舉報或指控公職人員或鄉村干部,卻屢屢出現被當作公訴案件處理的現象,使得百姓的監督和舉報常常受到公訴的影響。 ????依照我國憲法,公民的檢舉權、控告權和監督權不容侵犯。在8名農民誹謗村支書一案中,公民的監督權卻朝著相反方面“推進”:2008年2月下旬和3月24日,8名農民在村內兩次散發傳單;3月25日,村支書吳小寶到鎮派出所報案,同日沁陽市公安局決定按刑事案件調查;4月4日至4月19日,8名農民先后被刑拘;5月10日,沁陽市檢察院批準逮捕,并對涉案 3人實施公捕,每人脖子上掛著寫有“擾亂公共秩序”的牌子;5月28日,在沁陽市體育中心舉行的公捕大會上,涉案6人戴著手銬被公示(8月2 ????即便8位農民的行為涉嫌誹謗,按理,村支書應向法院起訴,而非到鎮派出所報案。報案與決定按刑事案件調查發生在同一天,警方迅速介入是否有草率辦案之嫌?上訴不加刑是法律常識,在事實和罪名與原審相同的情況下,重審為何對4人加刑、3人緩刑改判實刑?僅以“加刑是因羈押已超過刑期,沒有辦法了”為由,能否服眾? ????對未決犯游街示眾,我國三令五申禁止。早在1988年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曾聯合下發《關于堅決制止將已決犯、未決犯游街示眾的通知》。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:“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,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。”在8名農民誹謗村支書一案中,犯罪嫌疑人未經法院判決便被“掛牌示眾”,這不僅有悖“無罪推定”原則,而且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嚴和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。 ????從河南王帥案到內蒙古吳保全案,從“曹縣帖案”再到8名農民誹謗村支書案,一次次傳遞著一個信號:針對縣級和鄉鎮級領導干部甚至鄉村干部的舉報、指控行為,即可啟動公訴程序。倘若如此,百姓依法享有的知情權、參與權、表達權和監督權如何保障?值得反思。 |
上一篇:貪官立功背后的詐騙流水線
下一篇:警車旅游與官車私用